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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指南
哪些纠纷一定要在特定的法院起诉?
  • 作者:
  • 时间:2015-01-17 10:35:52|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

  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分为国内案件和涉外案件。

  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根据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如果选择了仲裁的,就可以排斥诉讼中的专属管辖。

  民诉意见、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