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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常识
哪些情形可以申请换法官?
  • 作者:
  • 时间:2015-01-17 10: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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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本案的处理结果会涉及本案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在法律上的利益。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是指关系密切的同学、同事、朋友等,或者曾经与当事人有过恩怨。这种关系的存在有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所以这些审判人员也应当回避。

  (四)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可以在审理时提出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前暂停参与工作。

  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决定应在三日内作出,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